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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工程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4-15 浏览次数:

南京农业大学工程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校发〔2017〕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南京农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包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包括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三)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包括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审计、检测及招标代理等服务。

第三条 凡达到学校规定限额标准的基建工程、维修工程项目,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纳入学校统一招标管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初步计划已被批准;

(二)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

(三)招标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已经确定。

第二章 招标范围与限额

第五条 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进行的基建、维修工程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预算达到学校规定的限额标准,均应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统一管理范畴,由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工程项目统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

(一)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

(三)单项合同估算在10万元以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

第七条 单项合同估算在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为本细则规定的学校重大项目。

第八条 学校统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不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范畴。法律法规对招标采购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九条 学校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中公开招标包括: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报送南京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公开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校外公开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办自行组织的校内公开招标。

第十条 学校统一招标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具体招标采购组织形式为:

(一)项目预算达到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报送南京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公开招标;

(二)项目预算达到学校重大项目限额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校外公开招标

(三)项目预算达到学校工程招标限额标准,未达到学校重大项目限额标准的,由招标办或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校内(外)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对于符合上述邀请招标情形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招标办审核后,报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因情况特殊而无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对使用自筹经费需重复采购的甲供材料,如近期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在该货物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招标办审核后,可以采用跟标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 凡纳入学校统一招标管理的项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项目承办单位提出招标申请,同时提供项目技术及服务要求、施工

单位资质要求、工程量清单、编标说明、控制价及施工图等项目基础资料;

(二)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的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三)招标办根据国家及学校招标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大小、技术要求、工程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具体招标采购方式;

(四)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项目,由监察处负责在学校“招标代理库”中抽取确定服务单位;

(五)招标项目公告发布由招标办或招标办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校外公开招标,由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国家指定媒体及校采招网发布,公告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内公开招标,由招标办在校采招网发布,公告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办或者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向3个或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六)招标文件编制由招标办或招标办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其中:校外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校内公开招标(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日;

(七)项目承办单位可根据潜在投标人的要求组织潜在投标人统一集中踏勘项目现场;

(八)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答疑、澄清或修改的,项目承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送招标办,由招标办或招标办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答疑、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九)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由招标办或招标办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十)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公示与中标通知书发布由招标办或招标办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校外公开招标,由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结果在国家指定媒体及校采招网上公示,公示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内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由招标办将评标结果在校采招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结束后由招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项目承办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书面承诺订立书面合同,并将书面合同送交招标办审核后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涉及重大或者特殊复杂的项目合同,应事先将书面合同报送监察处审核。

第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由招标代理机构从“江苏省建设工程专家成员库” 中抽取确定;

(二)招标办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从学校或兄弟院校“评标专家信息库”中抽取确定。专家组成人员信息在招标全过程对外严格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招标办或者招标办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项目开标、评标会议,招标办管理工作人员不参与项目评标工作。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办会同校区发展与基本建设处、审计处、资产管理与后勤保障处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建立学校“工程设计单位库”、“工程监理单位库”、“跟踪审计单位库”和“招标代理服务库”。

(一)对于达到学校规定的限额标准,且在3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相关的设计、监理及跟踪审计服务项目,经招标办审核后,由监察处在学校相应入围库中抽取确定服务单位;

(二)对于单项在30万元以上的设计、监理及跟踪审计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项目,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履行招标采购程序;

(三)对于达到学校规定的限额标准,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或报送南京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项目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经招标办审核后,由监察处在学校招标代理库中抽取确定服务单位。

第十九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条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校的根本利益。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拆分后分别向他人转包。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及金额原则上不得追加,由于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行为引起的合同内容增项,应按照《南京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维修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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